2007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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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一般从以下几方面来开展增值税的嵇查工作,企业也可以从这些方面来查看在增值税的处理方面是否符合有关的规定。
1、账户设置、销项、进项、应纳税额的核算是否符合要求:
(1)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还要设置以下专栏:
借方:A 进项税B 已交税金C 转出未交增值税D 减免税款
贷方:A销项税B出口退税C 进项税额转出D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E 转出多交增值税
(2)企业还需增设“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通过此明细科目来反映企业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借方余为多交数,贷方余为未交数)。这样一来,可以使得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若有余额,必定只可能是借方余额,且反映的是企业未抵扣的进项税,而不再含有企业多交的增值税,这样避免了区分借方余额是 未抵扣数还是企业多交税金的因难,也可避免有可能出现的重复抵扣的问题。
(3)一般纳税人期末有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应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想来大家也都已经很清楚的了,就原谅我再老生常谈一次吧。:)
期末有未交的: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期末有多交的: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2、税率的适用是否正确。
增值税的税率有三档:0,13%,17%
二档征收率:4%,6%
对于这些大家一定也很清楚的。另外要提一提的是两个特殊的抵和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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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购货物(固资除外)或销售货物所取得的运输发票中注明的运费及建设基金可以按7%的扣除率来计算进 项税,准予扣除。(但装卸费、保险费等不能抵扣;纳税人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费也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扣除7%后剩余93%部分就记入购进成 本或销售成本之中。(此处所说的发票当然也是指符合税务机关有关可以用于抵扣的要求的专用发票呀!下同,我就不再啰唆了)
(2)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按10%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具体计算是:
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发票的:直接以买价×10%的扣除率=进项税。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发票的:可以按不含税买价×10%计算其进项税。(若是小规模的请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增值税发票,则按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进行抵扣)
此处所说的免税农业产品仅指生产者销售自己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并未经加工的初级产品。
(3)此外购进废旧物资,若取得合规定要求的发票的,也可按10%计算进项税进行抵扣。
3.销售行为已发生是否及时确认收入并计提销项税
税法规定的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会计制度收入的确认基本一致。一般在会计准则和相关税法中都可查到,此外不再讨论了。
4.价外费用是否计入收入一并计提销项税。
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应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外价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返还利润、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运输装卸费、代垫款等。
此处需注意的是运费若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则销货方可不将其计入价外费用:
(1) 由承运部门提供的发票是直接开给购货方的(即发票抬头是购货方)。
(2) 销货方需将此发票转交给购货方。
5.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是否有擅自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一般来说发生销货退回时,(1)若购货方能全部退回原发票,则销货方可以在原发票上加盖作废章,并开据红字专用发票给购货方。(2)若购货方已将原发票入 帐,则销货方一定要向对方索取由购货方向相关税务机关申请取得的进货退回证明单后,才能开据红字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时一律冲减退货发生当月的收入及税 金。
6.有无视同销售行为,是否计提销项税。
税法书中一般都规定了以下八种视同销售的行为:
(1)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接受货物的机构发生以下经营行为之一的:A、向购货方开具发票B、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的;应当向所在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
(4)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或个人消费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此处,还需补充以下三种也应视同销售的行为
(9) 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换取生产资料、消费材料(即以物易物)。
(10) 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抵偿债务(即以物抵债)
(11) 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代购手续费(即以物支付应付费用) (一)、视同销售行为并非都要通过收入科目来核算。(如上述4、5、7、8四条,这都是属于内部结转关系,并非真正的销售行为,故不需作收入处理,只需结转相关的成本,并缴纳有关税金。其余几项一般来说都需通过收入科目来处理,如上述第(10)条
借方:应付帐款
贷方: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二)、自产自用产品的会计处理:
(1) 移送使用时:借: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
贷:产成品
(2) 计算应纳税款:借: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计算附加费:借: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
贷:应交税金――城建税
其他应交款
(4) 计算应纳所得税:借: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
贷:应交税金――所得税(正常售价-成本-有关税费等)X33%
(三)、投资特例:
(1)~(3)同以上(1)~(3)处理
第(4)步,贷方应先做递延税款处理,待到转让清理时再将“递延税款”转入“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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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日常工作实务中,恐怕碰到最多的业务就是企业的日常款项结算,对一个第一次当会计的人来说,你做的第一件事通常就是这类业务。
结算做多了容易得很,可对一个初学者来说,要当会计你连结算是怎么回事都不知道,可是要被人家笑话的!所以,这里将会讲讲经常要碰到的结算方式和通常作法。
支付结算,在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中》规定,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时行货币级付及资金结算的行为。
由以上定义,我们不难理解支付结算的如下几个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这与一般的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行为明显不同。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所谓要式行为,就是指必须使用一定法律形式而进行的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全国支付结算工作。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我国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对付款人来说,要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对收款人来说,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的原则。
3.对中介组织而言,银行不垫款原则。
当然,对于一个企业而言,要办理支付结算,就必须要在银行中开户,要有账号。
在会计实务中,由于各种经济业务的内容和经济管理的要求不同,原始凭证的名称、格式和内容多种多样,其填制和审核的具体内容也会因此而多种多样。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素如下:
1.原始凭证的名称。任何原始凭证都应有名称,例如,发票、领料单等。原始凭证的名称表明了该原始凭证的用途,例如,收料单是反映入库材料的原始凭证等。
2.填制凭证的日期。原始凭证必须写明填制的日期,以表明这项经济业务是在什么时候发生或完成的,所以,原始凭证上写明的日期,应是经济业务或完成的日期。
3.凭证的编号。
4.填制和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编制原始凭证,一定要有个对方,这个对方就是接受单位。凭证的接受单位就是发生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不是第三者。
5.经济业务的基本内容。其中包括经济业务发生的数量和金额。因为原始凭证是用来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的,因此,必须在凭证上写明经济业务的内容,包括经济业务所涉及的商品物资的品种、数量、单位、单价和金额。
6.填制单位和经办人员的签章。为了明确经济责任,原始凭证要由编制单位加盖公章,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
会计是有会计的游戏规则的。为什么这么说呢,你想想,如果你和别人合作一家公司,在记帐时,他把自己家里的家电开支、装修开支、旅游开支等都记到公司的帐上,恐怕你是不会同意的。
会计的前提之一就是主体要明确,就是说到底给谁记帐。公司是公司,个人是个人,经济责任一定要划分清楚,公司的钱不能装进自己的腰包里,个人也不能花公司的钱办自己的事,只有等到公司分了红,钱算自己的时候才可以的。 再打个比方吧,你们合开的公司是卖显示器公司,共购进了两百台显示器,每台一千元,也就是说资产有二十万,但假如公司破产,就没有核算的必要了,所以会计还有一个假设前提,就是会计主体是持续经营的,这样,投出的钱赚回来,债务才能还清,最后才能有钱赚。 会计的第三个前提就是会计分期。 企业为了编制报表,并定期给使用者提供信息,就把连续的经营划分为好多段。一般分为年、季、月。比如说,你想投资长青公司,不可能等它经营到最后,看它是 亏是盈才做决定,而是看它上一期是盈是亏,有没有前景,然后做决定。所以对于和企业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会计分期及定期编制报表是非常重要的。当然, 会计分期只是一种人为的划分,与业务周期是不同的。有的业务周期不足一个会计期,而有的又持续在几个时间段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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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比原则需要以权责发生制作为基础,把一项业务的收入与费用轧差,就可以看出赚了多少钱。所谓轧差就是两项数字做差。
历史成本原则我们在上面已经讲过,即资产的买入价。
第四个是支出的两个划分。即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比方说你买了一台电脑,这个电脑不会在本会计期就报废,而是会用较长的时间,这个支出是为了本期和以后而花的,就叫做资本性支出。在比方说,公司原材料不 够了,买进原材料,这项支出是为了取得本期收入而花的钱就叫做收益性支出。资本性支出应计入资产负债表,记做资产。而收益性支出直接记到损益表里,以反映 当期的经营成果。



为了保证账户记录的正确性,对于发生的经济业务,在记入账户之前,应先对每项经济业务进行分析,确定应记入什么账户的哪一方,这就需要编制会计分录。
所谓会计分录,就是采取复额的一种记录。编制会计分录是会计工作的第一步。在实际工作中,它是根据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在日记账或记账凭证中编制的。
会计分录按其结构不同,分为简单会计分录和复合会计分录。
简单会计分录是指只涉及到两个对应账户所组成的会计分录,账户对应关系为一借一贷。
复合会计分录是指涉及到两个以上对应账户所组成的会计分录,账户对应关系可以是一借多贷,一贷多借和多借多贷,但为了保证账户对应关系的清晰性,一般不宜编制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
每个账户都有专门的格式,严格反映一定的经济内容。随着经济业务的不断发生,这些内容随之发生变化,这种变化需要在账户中反映出来。
账户一般可分为左右两方,一方反映增加,另一方反映减少。如果规定在左方记录增加额,就应该在右方记录减少额。反之,如果在右方记录增加额,就应该在左方 记录减少额。在具体账户的左、右两方中究竟规定哪一方记录增加额,哪一方记录减少额,取决于各账户所记录的经济内容和所采用的记账方案。
除此之外,账户的格式还应包括: (1) 账户名称及编号 (2) 经济业务发生日期和摘要 (3) 凭证号数,即账户记录的来源和依据 (4) 增加减少的金额每个账户都有四个金额要素,即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其左方和右方登记的增减金额称为本期发生额,到期末应结算出期末余额。本期期末余额转入下期即为下期的期初余额。
四个金额之间的关系为:
期末余额=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
账户的本期发生额反映一定时期内该账户核算内容的增减变动情况,而期末余额则反映其变动的结果。账户的余额一般与记录的增加额在同一方向。
账户的格式取决于采用的记账方法。《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借贷记账法,它的"三栏式"账户格式。 会计有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及利润六大要素。相应地,账户也可分为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收益类、成本费用类、利润类等六大类。则 利润类账户包括"利润"、"利润分配"等账户,它们和所有者权益类账户具有相同的性质,因则可以并入所有者权益类账户。
这样一来,账户按会计要素分类可分为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收益类及成本费用类五大类账户。 资产类账户用来反映资产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账户的发生额反映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账户的余额反映资产的结存情况。 同样,负债类账户的发生额反映负债的增减变动情况,账户的余额反映未偿还的负债情况。 所有者权益包括投入资本和未分配利润。 收益类账户用来归集企业的收入情况。成本费用类账户用来归集企业的成本费用。
第一条为提高注册会计师队伍的素质和执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会计师年检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进行的年度检验。
第三条凡经批准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均应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检。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年检的具体内容为:
(一)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年龄是否符合规定。
(二)注册会计师是否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工作。
(三)注册会计师当年是否从事了注册会计师业务。
(四)注册会计师当年有无受过刑事处罚;有无在工作中因犯严重错误而受到行政处罚、撤职以上的处分。
(五)注册会计师当年接受后续教育和培训的情况。
(六)应该进行年检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年检不予通过:
(一)年龄已满70周岁;
(二)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
(四)未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和培训且无正当理由;
(五)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六)受刑事处罚;
(七)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八)其他不适合担任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情形。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
第七条各事务所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本所注册会计师填写《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对《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中的内容予以审查并代表事务所签署意见。
事务所应对本所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开展情况写出报告,填写《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汇总表》、《注册会计师年检未参加人员登记表》,并将报告、汇总表、未参加 人员登记表连同注册会计师填写的《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订本式注册会计师证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一并报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八条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对事务所上摄制年检材料逐一进行审查,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抽查核实。
第九条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完毕,应在《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中签署审查意见,在年检通过的注册会计师的证书上加盖“年检专用章”。
第十条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对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在当地主要报刊上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未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不能继续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撤销其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将撤销注册文件发有关事务所。
年检未通过人员能否转为非执业会员,按《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凡未按规定参加当年年检的注册会计师,视同年检未通过人员,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年检工作完毕,应编写年检工作报告,详细说明当地年检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填写《注册会计师年检情况统计表》、《注册会计师 年检未通过及未参加人员统计表》,并将报告、年检统计表、未通过及未参加人员统计表和撤销注册文件等有关资料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并归入地方注册会 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年检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需要对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检工作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参加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应由所在的事务所向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缴纳年检费100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年检时间安排如下:
(一)每年12月底之前,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布置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
(二)次年1月底之前,事务所将本所注册会计师的有关年检材料报地方注册会计协会。
(三)次年3月底之前,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完成当地的年检工作,并将有关材料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随着国际市场的拓展和现代信息技术的全球化,金融工具的创新为国际资本的流动增添了新
的生命力,不但形成了对国际财务会计基本理论的强大冲击,同时也为会计的实务操作提出
了新的难题。与其他融资工具不同,金融衍生工具本身并不具有价值,其价格是从运用衍生
工具进行买卖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价值中衍生出来的。它的运用往往是一种契约形式
,所以按传统的确认、计量和披露方式,无法反映运用金融衍生工具企业的财务状况。由于
金融衍生工具所涉及的范围很广,本文仅就几种典型的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做一简要分析。
期货合同(Futures Contract)
期货合同是指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对将来出售或购买某种物品的协议。期货合同是一种标
准的交易合同,适用于世界范围内的远期交易。它的重要特征是合同开始时,要求有一定的
保证金存款,由证券经纪人支付给期货交易清算机构,而经纪人则要求客户支付这笔款项。
保证金可以保证双方遵守约定,弥补交易成本,它随着交易品公允价的变化而不断调整。保
证金一般都作为一项流动资产,但对期货合同产生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人们往往持有或
有负债的观点,认为它是不能在财务报表上确认的待执行契约。但事实上期货合同是一项严
格的合同,签订合同者若不执行,有明确规定的处罚条款。因此,在财务报表上应确认金融
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数量。
对期货交易的会计处理,首先要区分企业进行的这笔交易是属于套期保值还是属于投机业务
。不同性质的业务,其会计处理也不同。期货业务的套期保值必须符合三个标准。第一,这
笔期货业务必须同企业现有的资产、负债有关,或是同企业的承诺、预期的交易有关;第二
,进行套期保值的项目必然会使企业在商品价格、利率或汇率变动时遭受风险;第三,在合
同有效期内,期货合同的价格变动必须与进行套期保值的项目的市场价格变动密切相关。如
果不符合这三个条件,就只能称为投机。在确定了期货交易业务的性质后,就应按照不同的
方法对其进行会计处理。
1、套期保值期货合同。根据国际通行的做法,期货合同初始确认后,当套期保值项目的公允
价格变化而产生的相应损失或利得应在收益中与现货一起予以计算、确认。会计分录可见下
例:
〖例〗1996年5月1日,某投资公司计划于1996年7月31日出售部分股票,为避免估价波动风险
,该公司委托证券经纪人出售1996年9月的股票价格指数期货合同以套期保值,并在同时支付
了$25000的保证金。假定该投资公司规定于6月30日编制财务报表,股票出售和期货合同交
割日期为7月31日。相关的市场价格资料如下:
1996年
股票价格
1996.9股票价格指数期货合同市价 5月1日
145000
132250 6月30日
146560
133020 7月31日
139000
126520
根据上述情况,该投资公司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1)1996年5月1日,反映期货合同的订立分录为:
借:应收期货合同款 132250
贷:应付期货合同款 132250
同时,反映支付经纪人保证金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X经纪人 25000
贷:现金 25000
(2)1996年6月30日,反映股票投资价值的增加(146560-145000=1560):
借:长期投资――股票投资 1560
贷:投资收益 1560
同时,应予反映当日期货合同的损失(133020-1322250=770):
借:期货合同损失 770
贷:其他应收款――X经纪人 770
(3)1996年7月31日反映股票出售:
借:现金 139000
投资收益 7560
贷:长期投资――股票投资 146560
同日,应予反映期货合同的终结,并结转收益或损失(133020-126520=6500):
借:应付期货合同款 132250
其他应收款――X经纪人 6500
贷:期货合同收益 6500
应收期货合同款 132250
(4)反映收回保证金
借:现金 31500
贷:其他应收款――X经纪人 31500
2、投机性的期货合同。投机性期货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经营或交易并取得收益,赚取价差,由
于投机者基于未来期货市场走势的预测而买卖期货合同,其损益于补缴或退回保证金时予以
确认.会计分录可见下例:
〖例〗1996年5月1日,上述投资公司委托证券经纪人出售1996年9月的股票价格指数,并同时
支付保证金$25000。假定其出售期货合同日期亦为7月31日,相关资料如上例。则5月1日期
货合同订立与支付保证金的会计处理与上例(1)相同,而7月31日反映期货合同终结的分录
则为:
借:应付期货合同款 132250
现金 31500
贷:期货合同收益 6500
应收期货合同款 132250
其他应收款――X经纪人 25000
会计科目就是对会计六大要素的进一步分类,他们是帐户的名称,也是我们作帐和编制报表的主要内容。举个例子:货币资金放到银行里,会计科目名称就叫“银行存款”,仓库里放的各种货物,会计科目就叫“库存商品”等,其实会计科目就是一种称谓,象人的名字一样。
每个会计科目的名称及所反映的内容都有统一的规定,下面列出商品流通企业的主要会计科目表:
顺序号 | 科目名称 | 顺序号 | 科目名称 |
| 一、资产类 | 28 | 其它应付款 |
1 | 现金 | 29 | 应付工资 |
2 | 银行存款 | 30 | 应付福利费 |
3 | 其它货币资金 | 31 | 应交税金 |
4 | 短期投资 | 32 | 应付利润 |
5 | 应收票据 | 33 | 其它应交款 |
6 | 应收帐款 | 34 | 预提费用 |
7 | 坏帐准备 | 35 | 长期借款 |
8 | 预付帐款 | 36 | 应付债券 |
9 | 其它应收款 | 37 | 长期应付款 |
10 | 商品采购 | | 三、所有者权益类 |
11 | 库存商品 | 38 | 实收资本(股本) |
12 |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 39 | 资本公积 |
13 | 包装物 | 40 | 盈余公积 |
14 | 低值易耗品 | 41 | 本年利润 |
15 | 待摊费用 | 42 | 利润分配 |
16 | 长期投资 | | 四、损益类 |
17 | 固定资产 | 43 | 商品销售收入 |
18 | 累计折旧 | 44 | 销售折扣与折让 |
19 | 固定资产清理 | 45 | 商品销售成本 |
20 | 在建工程 | 46 | 商品销售税金与附加 |
21 | 无形资产 | 47 | 代购代销收入 |
22 | 递延资产 | 48 | 其它业务收入 |
23 | 原处理财产损益 | 49 | 其它业务支出 |
| 二、负债类 | 50 | 管理费用 |
24 | 短期借款 | 51 | 财务费用 |
25 | 应付票据 | 52 | 投资收益 |
26 | 应付帐款 | 53 | 营业外收入 |
27 | 预售帐款 | 54 | 营业外支出 |
如果是工业企业发生的业务就要对部分科目进行改动,如:商品采购-材料采购等。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正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八条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 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 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会计核算
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 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 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 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 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第十五条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 辅助性帐簿。会计帐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 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帐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第十八条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九条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 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 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第二十一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二十二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除应当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章规定。
第二十五条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会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第二十八条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 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第三十一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以及有关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前款所列监 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 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帐。
第三十四条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 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 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七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九条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第四十条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 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 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 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 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书。
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 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 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第五十一条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