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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增值税嵇查及调帐处理

税务机关一般从以下几方面来开展增值税的嵇查工作,企业也可以从这些方面来查看在增值税的处理方面是否符合有关的规定。

    1、账户设置、销项、进项、应纳税额的核算是否符合要求:

    (1)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还要设置以下专栏:

    借方:A 进项税B 已交税金C 转出未交增值税D 减免税款

    贷方:A销项税B出口退税C 进项税额转出D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E 转出多交增值税

     (2)企业还需增设“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通过此明细科目来反映企业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借方余为多交数,贷方余为未交数)。这样一来,可以使得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若有余额,必定只可能是借方余额,且反映的是企业未抵扣的进项税,而不再含有企业多交的增值税,这样避免了区分借方余额是 未抵扣数还是企业多交税金的因难,也可避免有可能出现的重复抵扣的问题。

    (3)一般纳税人期末有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应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想来大家也都已经很清楚的了,就原谅我再老生常谈一次吧。:)

    期末有未交的: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期末有多交的: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2、税率的适用是否正确。

    增值税的税率有三档:0,13%,17%

    二档征收率:4%,6%

    对于这些大家一定也很清楚的。另外要提一提的是两个特殊的抵和率:

(1)外购货物(固资除外)或销售货物所取得的运输发票中注明的运费及建设基金可以按7%的扣除率来计算进 项税,准予扣除。(但装卸费、保险费等不能抵扣;纳税人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费也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扣除7%后剩余93%部分就记入购进成 本或销售成本之中。(此处所说的发票当然也是指符合税务机关有关可以用于抵扣的要求的专用发票呀!下同,我就不再啰唆了)

    (2)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按10%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具体计算是:

    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发票的:直接以买价×10%的扣除率=进项税。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发票的:可以按不含税买价×10%计算其进项税。(若是小规模的请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增值税发票,则按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进行抵扣)

    此处所说的免税农业产品仅指生产者销售自己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并未经加工的初级产品。

    (3)此外购进废旧物资,若取得合规定要求的发票的,也可按10%计算进项税进行抵扣。

    3.销售行为已发生是否及时确认收入并计提销项税

    税法规定的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会计制度收入的确认基本一致。一般在会计准则和相关税法中都可查到,此外不再讨论了。

    4.价外费用是否计入收入一并计提销项税。

    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应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外价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返还利润、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运输装卸费、代垫款等。

    此处需注意的是运费若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则销货方可不将其计入价外费用:

    (1) 由承运部门提供的发票是直接开给购货方的(即发票抬头是购货方)。

    (2) 销货方需将此发票转交给购货方。

5.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是否有擅自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一般来说发生销货退回时,(1)若购货方能全部退回原发票,则销货方可以在原发票上加盖作废章,并开据红字专用发票给购货方。(2)若购货方已将原发票入 帐,则销货方一定要向对方索取由购货方向相关税务机关申请取得的进货退回证明单后,才能开据红字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时一律冲减退货发生当月的收入及税 金。

    6.有无视同销售行为,是否计提销项税。

    税法书中一般都规定了以下八种视同销售的行为:

    (1)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接受货物的机构发生以下经营行为之一的:A、向购货方开具发票B、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的;应当向所在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

    (4)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或个人消费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此处,还需补充以下三种也应视同销售的行为

    (9) 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换取生产资料、消费材料(即以物易物)。

    (10) 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抵偿债务(即以物抵债)

    (11) 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代购手续费(即以物支付应付费用)


(一)、视同销售行为并非都要通过收入科目来核算。(如上述4、5、7、8四条,这都是属于内部结转关系,并非真正的销售行为,故不需作收入处理,只需结转相关的成本,并缴纳有关税金。其余几项一般来说都需通过收入科目来处理,如上述第(10)条

    借方:应付帐款

    贷方: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二)、自产自用产品的会计处理:

    (1) 移送使用时:借: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

    贷:产成品

    (2) 计算应纳税款:借: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计算附加费:借: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

    贷:应交税金――城建税

    其他应交款

    (4) 计算应纳所得税:借: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

    贷:应交税金――所得税(正常售价-成本-有关税费等)X33%

    (三)、投资特例:

    (1)~(3)同以上(1)~(3)处理

    第(4)步,贷方应先做递延税款处理,待到转让清理时再将“递延税款”转入“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posted on 2007-07-09 16:26 jeffersonchen 阅读(1034) 评论(0)  编辑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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