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经济政策
第一章行情政策
第一百零三条
一各成员国认为它们的行情政策是一个共同利益的问题。各成员国对随着形势的需要而采取的措施,彼此之间进行协商并同委员会协商。
二在不影响本条约所规定的其他程序下,经委员会的建议,理事会以全体一致同意,得采取适应局势的措施。
三经委员会的建议,理事会以特定多数,在适当的时候;就执行第二款所规定的措施方式,制定必要的指示。
四本条所规定的程序对某些产品供应发生困难情况时也适用之。
第二章支付平衡
第一百零四条
每个成员国执行必要的经济政策以便保证它的支付总账的平衡并维持它的货币的信用,同时督促保证高度就业和物价的稳定。
第一百零五条
一为了促进实现第一百零四条所列举的目标,各成员国应调整它们的经济政策。各成员国应为此目的,在各该国的行政主管机关间和各该国中央银行间建立合作。
委员会向理事会提出实行该项合作的建议。
二为了在共同市场进行的一切必要限度内,促进调整各成员国关于货币的政策起见,应成立具有咨询性质的货币小组委员会,该货币小组委员会的任务如下:
不断了解各成员国和本集团的货币与财政情况以及各成员国关于支付的一般制度,并经常向理事会和委员会就此问题提出报告;
或经理事会或委员会的要求,或由它自己的倡议,向这些机构提出意见。 各成员国和委员会各自任命两人为货币小组委员会的成员。
第一百零六条
一每个成员国承允准许以债权人或收款人居住所在的成员国货币来支付商品的贸易、服务、资金以及资金和工资的划汇,但以各成员国间在执行本条约时商品、资金,人员的流 通已经获得解除限制为限。
各成员国宣布只要它们一般经济情况,特别是它们的支付平衡情况许可时,则准备进行解除它们的支付限制超过上款所规定的范围。
二凡商品与服务的交换和资金的流动,其所受限制如只以有关的各项付款所受限制为限时,为逐步取消各该项限制起见,得类推适用关于取消定量限制、解除服务与资金自由流 通限制的各章所载的规定。
三各成员国承允不在它们之间对本条约附件三清单中所列举的、同无形交易有关的汇兑,采取新的限制。
逐步取消现存的限制,按照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五条规定办理之,但以逐步取消系不按照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或不按照有关资金自由流通章的规定办理为限。
四遇必要时,各成员国彼此进行协商关于有助于本条所指的支付和汇兑的完成所应采取的措施。该项措施不得有损本章所列举的目标。
第一百零七条
一每个成员国对待自己的汇兑率政策应作为一个共同利益的问题。
二如一成员国对它的汇兑率进行修改而不符合第一百零四条的目标,并严重破坏竞争条件时,委员会经同货币小组委员会协商后,得准许其他成员国在严格有限的时期内采取必要措施,以便防止该项行动的后果。上述必要措施的条件和方式由委员会确定之。
第一百零八条
一如一成员国的支付平衡由于总的不平衡、或者由于所掌握的外汇的性质遭遇困难或困难的严重威胁足以特别危及共同市场的进行或共同贸易政策的逐步实行时,委员会应立即进行审查该国局势和该国业已采取的行动,或者根据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该国可能采取其掌握的一切手段。委员会指出各项措施并建议有关国家予以采用。
如果由一成员国采取的行动和经委员会建议的措施不足以克服困难或克服困难的威胁时,委员会经与货币小组委员会协商后,建议理事会进行相互支援和适当的方法。
委员会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局势的情况和它的发展情况。
二理事会以特定多数同意给予相互支援;理事会作出指示或决定以确定相互支援的条件和方式。互相支援得采取的方式主要如下:
(甲)同各成员国可能向之提出申请的其他国际组织采取协议行动;
(乙)当遭遇困难的国家对第三国维持或恢复货量限制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违法交易;
(丙)由其他成员国给予有限的贷款,但以获得其同意为限。
此外,在过渡时期,互相支援也可采取下列方式:特别降低关税或扩大货量定额来帮助来自遭遇困难的国家的进口货有所增加,但以获得采取该项措施的国家的同意为限。
三如果由委员会建议的互相支援,未获得理事会的同意,或者同意的互相支援和采取的措施还不够时,则委员会应准许遭遇困难的国家采取保护措施。上述保护措施的条件和方 式由委员会确定之。
理事会以特定多数同意得取消该项准许并修改条件和方式。
第一百零九条
一如遇支付平衡发生突然危机时,并如不能立即采取含有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意义的决定时,则有关成员国得以保全名义采取必要的维护措施。该项措施对共同市场的进行应尽 量减少混乱,并不超过为了挽救所出现的突然困难所严格必要的范围。
二该项维护措施至迟应于开始生效时通知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委员会得向理事会建议按照第一百零八条进行相互支援。
三经委员会提出意见并同货币小组委员会协商后,理事会以特定多数同意,得决定有关国家应修改、中止或取消上述维护措施。
第三章贸易政策
第一百十条
各成员国在它们之间建立关税同盟后,同意努力促进世界贸易的协调发展,逐步废止对国际贸易的限制,并削减关税壁垒,以符合于共同的利益。
共同贸易政策注意到成员国间取消关税得对这些国家企业的竞争力量的增长发生有利的影响。
第一百十一条
在不影响第一百十五条和第一百十六条的情况下,在过渡时期实行下列办法:
一.各成员国进行调整它们同第三国间的贸易关系,以便过渡时期终结时具备必要的条件来实现一项共同的对外贸易政策。
委员会应向理事会建议关于过渡时期如何实行共同行动和贸易政策统一化的程序。
二. 委员会应向理事会提出同第三国就共同关税率进行谈判的建议。
理事会授权委员会进行这些谈判。
委员会应在咨询理事会所指派为协助委员会进行谈判的特别委员会下,并在理事会可能向其发出指示的范围内,进行此项谈判。
三. 在本条所赋予执行的职权内,理事会在头两阶段内以全体一致同意,嗣后以特定多数作出决定。
四. 各成员国同委员会进行协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特别是拟定修正同第三国现行的关税率协定,以便不致延迟共同关税率的生效日期。
五. 各成员国在它们之间确定目标如下:对第三国或第三国的集团,统一解除限制的清单,尽可能提到更高的水平。为此目的,委员会应向各成员国提出适当的建议。
如果各成员国对第三国取消或削减货量限制时,各成员国应预先通知委员会,并对其他 成员国实行同样待遇。
第一百十二条
一. 在不影响各成员国在其他国际组织范围内所承担的义务的情况下,由成员国对向第三国出口所给予的援助制度,在过渡时期终结以前应逐步进行调整,但以避免本集团企业间的竞争受到破坏的必要范围为限。
经委员会的建议,理事会迄至第二阶段终结时以全体一致同意,嗣后以特定多数同意,为此目的作出必要的指示。
二. 对于一成员国输往第三国的商品所给予的关税、或具有同等作用的捐税、间接税、包括营业税在内,消费税和其他间接税等的退税均不适用上述各项规定,但以这些退税不超过输出产品直接或间接所付的费用为限。
第一百十三条
一. 在过渡时期届满以后,共同贸易政策应建立在统一的原则之上,特别是关于税率的修改、税率和贸易协定的缔结、解除贸易限制的措施的统一化、出口政策以及保护贸易的措施、其中包括应付倾销和补助情况时所应采取的保护贸易的措施。
二. 为了实施该项共同贸易政策起见,委员会应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三. 如果同第三国的协定应进行谈判时,委员会应向理事会提出建议。理事会授权委员会开始进行必要的谈判。
委员会应在咨询理事会为了协助委员会进行谈判而指派的特别委员会,并在理事会得向其发出指示的范围内,进行此项谈判。
四. 在本条所赋予执行的职权内,理事会以特定多数同意,作出决定。
第一百十四条
第一百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十三条所指的协定,由理事会在头两阶段时期中以全体一致同意,嗣后以特定多数同意,代表本集团缔结之。
第一百十五条
为了保证所有成员国对贸易政策所采取同本条约相符合的措施的执行不遭受违法交易的阻挠,或者由于这些措施的不同而引起一个或几个国家的经济困难起见,委员会应建议其他成员国提供必要合作的方法。否则,委员会授权各成员国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上述保护措 施和方式由委员会确定之。
如遇紧急情况并在过渡时期中,各成员国得自已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项措施通知其他成员国和委员会。委员会得决定各成员国应否修改或取消这些措施。
应优先选择对共同市场进行造成混乱减少的措施。上述措施应注意到在一切可能的范围内加速建立共同关税率的必要性。
第一百十六条
自过渡时期终结时起,各成员国在经济性的国际组织范围内对于共同市场具有特殊利益的一切问题,只进行一种共同行动。为此目的,委员会向理事会提出关于对该项共同行动的范围和实行的建议。理事会以特定多数同意作出决定。
在过渡时期中,各成员国互相协商以便配合它们的行动,并尽可能地采取一致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