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P _ Enterprise Blog

jeffersonchen

My Links

Blog Stats

Cached @ 2025/8/2 3:10:58Control ASP.skins_mtclean_controls_blogstats_ascx

留言簿(25)

随笔档案

文章档案

搜索

最新评论

阅读排行榜

评论排行榜

Cached @ 2025/8/2 3:10:58Control ASP.skins_mtclean_controls_singlecolumn_ascx

欧洲共同市场条约(五)

 第三编 人员、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通

  第一章 工人

  第四十八条

  一 、 至迟在过渡时期届满时,工人的自由流通应在本集团内部范围内获得保证。

  二 、 工人的自由流通意味着在各成员国工人之间,关于就业、报酬和其他劳动条件方面,取消基于国籍理由的一切歧视。

  三、除了因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的理由而作的限制外,工人的自由流通包括下列权利:

  (甲)接受实际上提供的工作;

  (乙)为此目的,得在各成员国领土内自由移动;

  (丙)得在成员国中一国停留,以便根据关于该本国工人就业的法律、条例和行政规定在该国就业;

  (丁)在已经就业以后,得按照委员会将要制定的施行细则的条件,在该成员国内居住。

  四、本条各项规定不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一俟本条约生效,理事会经委员会的建议并咨询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后,用指示或条例制定必要的措施,以便逐步实现前条所确定的工人自由流通,特别是:

  (甲)保证各国劳动行政机关间的密切合作;

  (乙)按照逐步进行的方案,对或由于国内立法,或由于各成员国间以前缔结的协定而产生的空缺位置,应取消行政上的程序和惯例以及补缺的期限,如维持上项措施则将妨碍工人的自由流通;

  (丙)按照逐步进行的方案,取消由国内法律或由各成员国间以前缔结的协定规定的限制和办法所规定的一切期限和其限制,此项限制关于自由选择就业以不同于本国工人的条件强加于其他成员国的工人;

  (丁)制定关于就业供求之间维持联系的适当办法,并在不同地区和不同工业部门中避免生活水平和就业水平发生严重风险的条件下,促进就业供求之间的平衡。

  第五十条

  各成员国在共同计划的范围内赞助交换青年工人。

  第五十一条

  理事会经委员会的建议,以全体一致同意在社会安全方面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建立工人的自由流通,特别是建立一个制度以保证移入工人和他们的受益者:

  (甲)关于补助权利的开始和维持以及计算该项权利方面,各该本国不同的立法规定的一切时期作总括的考虑;

  (乙)对居住在成员国领土内的人支付补助费。

  第二章 营业权

  第五十二条

  在下列规定的范围内对于成员国国民在另一成员国领土内营业自由的限制应在过渡时期中逐步予以废止。该项逐步废止也应扩大适用于对成员国国民在成员国领土内建立代理处、支店或分公司的限制。

  营业自由包括在各国立法对该本国国民所规定的条件下,进行无工资的活动和他们的业务以及建立和管理企业,特别是按照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所指的公司,但须遵照关于资本章的各项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各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国民在各该国领土上营业除本条约各项规定外不采取新的限制。
  
  第五十四条

  一、在第一阶段终结以前,经委员会的建议并谘询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和议会后,理事会以全体一致同意制定废止本集团内部关于营业自由限制的总计划。委员会于第一阶段头两年中向理事会提出该项总计划。计划对每个活动种类确定实行营业自由的一般条件,特别是实行营业自由的步骤。

  二、为了实施总计划,或者如无该总计划时,为了完成在一个已经确定活动内实行营业自由的步骤起见,经委员会的建议,并同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和同议会协商后,理事会迄至第一阶段时期止以全体一致同意,嗣后则以特定多数同意,用指示方式作出决定。

  三、理事会和委员会执行上述规定所赋予的职权,特别是:

  (甲)总的来说,对特别有利于发展生产和交换的活动的营业自由应优先处理;

  (乙)为了了解本集团内部各种有关活动的特殊情况起见,应保证各国主管行政机构进行密切合作;

  (丙)国内立法,或各成员国间以前缔结的协定所产生的行政程序和惯例,如其维持将妨碍营业自由者应予取消;

  (丁)督促在其他成员国领土内被雇用的工资工人得在该国居住以便从事无工资的活动,如果他们能履行他们到达该国时即愿从事该项活动所应履行的条件;

  (戊)促成成员国国民在其他成员国领土内可能取得或经营地产,但以不妨碍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所制定的原则为限;

  (己)一方面对于成员国领土内建立代理处,支店或分公司的条件,另一方面对于总事务所管理部门或监督部门录用人员的条件,在每种有关活动部门内逐步废止限制营业的自由;

  (辛)确保营业条件不因成员国给予的援助而被破坏。

  第五十五条
 
  对有关成员国而言,在该国内关于执行公共权力的活动即使具有暂时偶然的性质均不适用本章各项规定。理事会经委员会的建议以特定多数作出决定,对某些活动不适用本章各项规定。

  第五十六条

  一 、 本章各项规定以及根据这些规定所采取的措施对由于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的理由专为外国国民在立法、条例和行政上规定的特别制度的执行并无妨碍。

  二 、 在过渡时期届满以前,经委员会的建议并同议会协商后,理事会以全体一致同意作出关于调整上述立法、条例和行政上规定的指示。但是,在第二阶段终结后,经委员会的建议,理事会以特定多数作出关于调整属于每个成员国条例和行政规定的指示。

  第五十七条

  一 、 为了便于加入和从事无工资的活动,经委员会的建议并同议会协商后,理事会在第一阶段时期以全体一致同意,嗣后以特定多数同意作出关于互相承认文凭、证书和其他凭证的指示。

  二 、 为了同样目的,在过渡时期届满以前,经委员会的建议并同议会协商后,理事会制定关于调整各成员国对加入和从事无工资活动有关的立法、条例和行政规定。对于至少在一个成员国内属于立法规定的事项和对于保护储备,特别是关于发放贷款和银行业务的措施,以及在各成员国中对于执行医疗、准医疗和药剂职业的条件全体一致的原则是必要的。在其他情况下,理事会在第一阶段以全体一致同意,嗣后以特定多数作出决定。

  三 、 关于医疗、准医疗和药剂职业方面的逐步解除限制,将从属于各成员国执行它们业务条件的调整。

  第五十八条
 
  根据一成员国的立法而成立的公司,它的法定社址,它的总管理处,或者它的总事务所,设在本集团内时,对于适用本章各项规定,应与该成员国国籍的自然人同样看待。

  公司系指民法或商法的公司,包括合作社和其他属于公法或私法的法人在内,但不以营利为目的之公司除外。

  第三章 服务

  第五十九条

  在下列规定的范围内,在过渡时期中本集团内部逐步废止对成员国国民定居在收受提供服务国家以外的本集团一个国家内自由提供服务的限制。经委员会的建议,理事会以全体一致同意得决定将本章的各项规定扩大适用于定居在本集团内的第三国国民提供服务。

  第六十条

  按照本条约的意义,通常以取得报酬为对等条件而提供的服务应认为服务,但以不受关于商品、资本和人员自由流通的规定所管辖者为限。

  服务特别包括如下:

  (甲)工业性质的活动;

  (乙)商业性质的活动;
 
  (丙)手工业性质的活动;

  (丁)自由职业的活动。

  在不影响有关营业权章的规定下,提供服务者为了执行他的服务,得在提供服务的所在国家以临时名义在该国加于本国国民的同样条件下从事活动。

  第六十一条

  一 、 关于运输事项服务的自由流通,由运输编各项规定办理之。

  二 、 同资本活动相联系的银行和保险的服务,其限制的解除应同资本流通的逐步解除限制相配合。

  第六十二条

  自本条约生效起,除遵守本条约的各项规定外,各成员国对关于提供服务,不作实际上妨害自由的新限制。

  第六十三条

  一、在第一阶段终结以前,经委员会的建议并同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和议会协商后,理事会以全体一致同意制定一个总计划以便在本集团内部对自由提供服务所存在的限制予以废止。委员会于第一阶段头两年中向理事会提出该项建议。计划对每个种类的服务确定解除限制的一般条件和步骤。

  二、为了实施总计划,或者如无该项总计划时,为了对于某一固定的服务完成一个解除限制的步骤起见,经委员会的建议并同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和议会协商后,理事会迄至第一阶段终结时止以全体一致同意,嗣后则以特定多数同意用指示方式作出决定。

  三、第一款和第二款所指的建议和决定,总的来说,对直接有助于生产成本或有助于商品交换的服务应优先予以处理。

  第六十四条

  在各成员国一般经济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情况许可的范围内,各成员国应宣布准备进行解除服务限制的措施超出根据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所制定的指示必须执行的措施。委员会为此目的应向有关成员国提出建议。

  第六十五条

  对自由提供服务的限制尚未取消期间,各成员国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指的全体提供服务者施行此项限制,应不分国籍或住址。

  第六十六条

  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八条各项规定对本章处理的事项均适用之。

  第四章 资本

  第六十七条

  一、各成员国在它们之间,在过渡时期中并在共同市场良好进行的必要范围内对住在成员国内的人的资本流通的限制,和对基于国籍、当事人的住址,或者基于投资的地方性所作的歧视待遇的限制应逐步废止之。

  二、属于各成员国间资本流通的日常支付,至迟于第一阶段终结时应解除一切限制。

  第六十八条

  一、在本条约生效后,汇兑许可证仍有存在之必要的范围内,各成员国在本章所指事项内,尽宽大地给予汇兑许可证。

  二、当成员国根据本章规定对被解除限制的资本流通实行它的有关资本和信贷市场的内部条例时,该成员国应采取不歧视的方式。

  三、直接或间接为成员国或为其区域性公共集体供给资金而发行的债券,只能在有关国家对此问题同意时,才能在其他成员国发行债券或进行投资。此项规定并不妨碍关于欧洲投资银行议定书第二十二条的施行。

  第六十九条

  经委员会为此目的向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货币小组委员会进行协商后提出建议,理事会在头两阶段时期中以全体一致同意,嗣后以特定多数同意就逐步实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必要的指示。

  第七十条

  一、委员会就关于各成员国同第三国间的资本流通而拟定逐步调整各成员国有关汇兑政策的措施向理事会提出建议。在这方面,理事会以全体一致同意作出指示。理事会应努力使解除限制达到最高的程度。

  二、如遇执行上款所作的行动不足以消除各成员国关于汇兑条例的意见分歧,而此项意见分歧将引起居住在成员国中的一国的人得利用像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在本集团内部汇兑便利以回避成员国中的一国对第三国的条例情况时,则该成员国在同其他成员国和同委员会协商后,得采取相适应的措施以便消除这些困难。
 
  如果理事会认为该项措施对本集团内部资本自由流通的限制超过上款目的之必要限度时,则经委员会的建议,理事会以特定多数同意得决定有关国家应改变或取消该项措施。

  第七十一条

  各成员国应努力对本集团内部间的汇兑不作任何新的限制以影响资本流通及同流通有关的日常支付,并对现行的条例不作更进一步的限制。
 
  在各成员国的经济情况,特别是它们的支付差额情况许可的范围内,各成员国应宣布准备进行超过上条所规定的解除资本限制的水平。

  委员会咨询货币小组委员会后,得就此问题向各成员国提出建议。

  第七十二条

  各成员国应将它所知道的寄往和来自第三国的资本流动情况通知委员会。委员会得向各成员国提出它认为对此问题有用的意见。

  第七十三条

  一 、 如遇资本流动对一成员国的资本市场的进行引起混乱情况时,委员会经咨询货币小组委员会后得准许该成员国在资本流动方面采取保护措施。保护措施的条件和方式由委员会确定之。

  该项准许得由理事会以特定多数取消之,保护措施的条件和方式得由理事会以特定多数修改之。

  二 、 但是,遭遇困难的成员国遇必要时,由于上述措施的机密性或紧急性,得径自采取此项措施。此项措施至迟于发生效力时应通知委员会和各成员国。在此情况下,委员会经咨询货币小组委员会后,得决定有关国家应否修改或废止该项措施。
 

posted on 2006-09-21 08:22 jeffersonchen 阅读(761) 评论(0)  编辑 收藏

Feedback

标题
姓名
主页
内容 
  登录  使用高级评论  Top 订阅回复  取消订阅
[使用Ctrl+Enter键可以直接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