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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豁免款项的税务处理问答

问:我公司有一供应商,由于所提供材料的质量问题,对公司我豁免货款1万多元,但提供材料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早已抵扣了,现在如何处理豁免款项?如何要对方在文书上确认豁免?
  答:严格来说,因为质量问题而豁免的货款(合同价款)属于税法中的折让,如果尚未开具发票,就可以在发票上注明折让,并按折让后的金额付款,这样比较简便。如果已经开票但尚未认证,可以退回重开。如果无法退回重开,则比较规范的做法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962号)规定办理:“因购货方无法退回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销货方收到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作为购货方,取得《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和对方的负数专用发票后,就可以据以冲减进货成本、增值税进项税额和应付款项。
  在文书方面,如果原合同有约定,按合同履行既可。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有关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书立书面文件确认事实并约定处理办法。这种情况应该冲减进货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应该按照无法支付的款项确认收入。另外,如果是在确认销货和购货无误以后因货物质量、规格不合要求而发生的价格减让以外的直接针对往来款项协议减让的,属于债务重组业务,应该按照债务重组的有关规定处理。

posted on 2006-09-12 08:47 jeffersonchen 阅读(758) 评论(0)  编辑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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